(一)一方当事人有以下交通违法行为的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1、追尾碰撞前车的;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8、逆向行驶的;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11、冲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13、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1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1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二)双方当事人都有上述违法行为或没有证据证实一方当事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各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注意事项: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保护现场并等候交通警察到场处理:
1. 机动车无号牌、无机动车交强险保险标志或无检验合格标志;
2. 驾驶人不能出示机动车驾驶证的;
3. 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4. 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5. 发生交通事故后有一方当事人逃逸的;
6. 机动车在外省市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的;
7.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时,发现对方有故意撞车或持有假牌、假证嫌疑的。
(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死亡或车辆不能移动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保护现场,做好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组织车上人员撤至安全地点等候交通警察到场处理;车辆驾驶人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乘员应自行组织撤离。
(三)本《协议书》可复印使用,自行协商时当事人各自保留一份。无本《协议书》的,可按本《协议书》的内容自行协商并做好文字记录。
(四)三方以上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时,可参照本《协议书》的内容进行记录。
(五)自行协商处理轻微交通事故时,当事人需要办理保险索赔的,按有关保险快速理赔的规定立即向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电话报案,并立即共同前往现场附近的保险快速理赔服务点办理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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