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范本二:
原告:?,性别:男,民族:汉,出生日期:1970年6月24日,住址:武汉市洪山区大屋陈办事处,邮编:430074,身份证号码:41011119006242098,电话:68905387。
委托代理人1:?,性别:女,出身日期:1992年,住址:武汉市洪山区南湖大道,邮编:430074,身份证号码:420881199208014231,电话:13237113243。
委托代理人2:?,性别:男,出身日期:1992年,住址:武汉市洪山区南湖大道,邮编:430074,身份证号码:420881199208080049,电话:13625158330。
被告: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地址:武汉市洪山区武珞路798号,法定代表人:黄晓屏,职务:局长。
诉讼请求:
1.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撤销洪公(关)行政教决字【2011】第1945号收容教育决定书; 2.
本案的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因涉嫌嫖娼被洪山区公安分局在鲁磨路某洗脚城抓获,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洪公(关)行政决字[2011]第1943号)。同日,被告洪山区公安分局又基于同一事实对原告作出洪公(关)行收教决字[2011]第1945号收容教育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强制收容教育六个月。
首先,被告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被告对原告作出的收容教育决
定书依据的是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但是我过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在法律适用上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原告进行处罚,法律责任仅限于:拘留、罚款。
其次,被告滥用职权。滥用职权在本质特征上是指故意不正当地行使权力,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度地运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本案被告在处理原告,事实上却是非常草率、非常不公平的。原告认为本次违法实属初次。并且原告已被处以十五日拘留,已经受到教育,并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相应的代价。公安机关的处罚目的已经达到。根据执法适当性的原则,对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嫖娼行为,没有必要收容教育。原告的行为已受到相应的处罚,若再对其收容教育并且违反“一事不二罚”的执法基本原则。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对原告“收容教育6个月”的决定,在适用法律上存在十分严重的错误或缺失,同时还存在滥用职权问题,因此,恳请贵院依法予以撤销,以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还原告以自由。
此致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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