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起诉状范本二:
原告:煤炭部邯郸基地叶县磁选厂拍卖中标成交者宋XX (资产出让合同出让方)
住所: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东路北X号院X号
被告:合同签订后工商注册为“X县X矿产品购销有限 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XX(资产出让合同受让方)
住所: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东路X号院X号楼X号
第三人:X县电业局
法定代表人:刘XX(局长)
住所:X县县城
案由:欠款
请求事项: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欠原告出让金本金20万元。按其合同追加银行贷款利息52800元。
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此案的全部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05年3月23日原告通过委托人X县人民法院,拍卖人河南省大众拍卖有限公司,在X县花园酒店公开拍卖合法竞买取得了X县磁选厂全部资产的所有权,后因我对该行业务不通,又于05年4月10日以300万元的价款一次性出让给了现被告程XX,并于05年4月10日和被告签订了资产出让合同,合同第二款明确约定资产出让合同的乙方在合同签订日后的05年4月19日之前,保证向甲方支付200万元作为出让定金(其中15日前首付100万元)剩余款额在05年5月5日之前保证全部付清,否则乙方承担按逾期贷款利率的五倍偿还,可被告已违背了合同约定的时间分别分伍次向原告支付资产出让金200万元、35万元、12万元、8万元、25万元,共计280万元,剩余下欠的20万元,被告和第三人恶意串通,声称原承包人钱XX在承包该厂期间与供电局签有受邯郸基地X县磁选厂委托钱从向基地X县磁选厂应交的租金中每月代偿3万元的原欠老电费的还款协议,值此为由被告扣压我20万元的欠款至今未付,且显而易见我和该厂前发包人(X县磁选厂)承包人钱XX以及本案的第三人X县供电局没有任何的关系,如今被告和第三人的对此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首款和第一百零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公判。
此致
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宋XX
二OO九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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