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甲方转让房地产时,土地使用权按下列第**款办理。
(一)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将上述房地产转让给乙方后,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乙方。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可以不办理】【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由【甲方】【乙方】按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条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于**年**月**日前腾出该房屋并通知乙方进行验收交接。乙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日内对房屋及其装饰、设备情况进行查验。查验后【签订房屋交接书】【甲方将房屋钥匙交付给乙方】为房屋转移占有的标志。
第五条 甲方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期间,凡已纳入本合同附件二的各项房屋装饰及附属设施被损坏或被拆除的,应按被损坏、或被拆除的房屋装饰及附属设施【估值**倍】【价值**元】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 甲、乙双方确认,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委托甲方】【委托乙方】【委托**】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上述房地产权利转移日期以**【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该房地产转让过户申请之日为准,但房地产交易中心依法作出不予过户决定的除外。
甲方承诺,在乙方或者委托他人办理转让过户时,积极给予协助。由于甲方故意拖延或者不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的,乙方按本合同第十条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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